陳節如委員第七會期特殊事蹟
陳節如委員第七會期特殊事蹟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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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公聽會(採計5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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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事 件 內 容 簡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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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4 |
「庇護工場的定位問題與經營困境」公聽會,共邀請政府單位20人、專家學者3人、團體及機構代表69人與會,獲致十項會議結論 主辦單位:陳節如、賴士葆國會辦公室 時間:1000224星期四上午1000-123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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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7 |
「消債條例真的解決卡債族問題了嗎?」公聽會 共邀請司法院民事廳、金管會銀行局、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政府單位;及銀行公會、專家學者及卡債自救會共32人與會,並獲致四點結論。 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時間:1000517 地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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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9 |
「民間自辦浮洲合宜住宅」公聽會 主辦單位:陳節如委員、浮洲合宜住宅監督聯盟、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時間:民國100年6月19日星期日下午 2:00—4:30 地點:台北紙廠簡易公園(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28號) 共邀請十八位官員及專家學者與談,共有200位浮洲居民出席公聽會。並獲致七項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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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4 |
「第二次民間自辦浮洲合宜住宅」公聽會 主辦單位:浮洲合宜住宅監督聯盟、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時間:100/7/24(日)下午 2:00—4:30 地點:台北紙廠簡易公園(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二段28號) 官方代表與學者專家共十人,居民約150人參加,並獲致三項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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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6 |
「視障按摩營業稅課稅新制與如何成為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公聽會 主辦單位:陳節如委員 地點: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 共計有28位代表與會,並獲致五項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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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記者會(採計6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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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事 件 內 容 簡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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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5 |
「這就是學校教我們的事?」記者會,針對台中市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嚴重違反勞基法一事對台中市教育局及勞委會提出批判。 主辦單位:陳節如、劉建國委員辦公室;殘障聯盟、勞工陣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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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7 |
「居住正義霧裡看花-實價登記及資訊公開速施行、住宅法速制定」記者會 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社會住宅聯盟、消基會房屋委員會、稅改聯盟、無殼鍋牛聯盟、台北市估價師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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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3 |
「當貧困者遇見恐龍法官?-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之必要性及其重點」記者會 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反貧困聯盟、卡債自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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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6 |
「數字灌水欺騙,不願面對真相-司法院霸凌卡債族」記者會 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反貧困聯盟、卡債自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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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8 |
「左手打房,右手護航,反對欺騙選票的合宜住宅政策」記者會(針對板橋浮洲合一住宅的規劃提出批判) 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OURS、板橋浮洲居民、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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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6 |
「編足身障福利服務預算,調高身障經濟生活保障」記者會,要求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比照老農津貼調高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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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座談會(採計1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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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事 件 內 容 簡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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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4 |
舉辦「教育部組織法有關特殊教育相關組織及編制事宜」座談會(邀請教育部特教小組、中辦、及人事及企劃科及團體與會)。 就教育部規劃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內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中的特殊教育科人力編制嚴重不足的問題與教育部進行協調並獲致四項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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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辦協調會(採計2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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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事 件 內 容 簡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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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0 |
舉辦「台南某特殊學校性侵案件」協調會(邀請教育部中辦、特教小組、訓委會、特殊學校代表、人本基金會共同協調)並獲致七項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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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7 |
舉辦「聽障輔具補助新置爭議問題」協調會 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時間:100年8月17日星期三1000-1200 地點:立法院地下室第一會議室 共十九人與會,並獲致三項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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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勘(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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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爭取地方發展(無) (所屬委員會內提出之提案及質詢因已列入其它評鑑項目,請勿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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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揭發政府不當施政(無) (所屬委員會內提出之提案及質詢因已列入其它評鑑項目,請勿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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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採計之特殊事蹟筆數(見說明):共採計14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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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事蹟記錄之填寫,以主辦公聽會、主辦記者會、主辦座談會、主辦協調會、會勘、爭取地方發展、揭發政府不當施政等七個類別為主,惟符合後二類別並在所屬委員會內提出之提案及質詢,因已列入其它評鑑項目,為避免重複計算,故未列入。然委員就在非所屬委員會之表現(提案或質詢)所提供之資料,納入評鑑小組「特殊事蹟」加分指標項目評鑑之。
- 特殊事蹟須貼近公督盟監督國會之五大目標:文明、陽光、公益、透明、效能。立法委員透過各類活動進行政策說明、匯集民意、擴大公民參與,並滿足「具多數公眾重大利益」、「與中央民代之職權範圍相符」之標準,即納入特殊事蹟之採計考量。
- 特殊事蹟未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採計。
- 特殊事蹟之計分,區域立委最多可以加到總分4分,不分區立委為3分。
- 本會期立委特殊事蹟採計之時間範圍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否則不予採計。